1、施工承包商必須服從項目法人、總包商、監理承包商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,并全面遵守項目法人、總包商在承發包合同中及現場所規定的各項條款。
2、承包商在現場的項目經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人,對現場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。
3、必須制訂保證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措施,明確提出工作過程中的安全方針、目標、政策和必須遵守的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法規。
4、必須建立現場安監機構,并報項目法人或總包商備案。
5、向項目法人或總包商提供現場“總平面布置圖”和總平面管理措施,并說明危險物品的保管、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護措施。
6、按項目法人或總包商規定的現場安全與健康工作程序目錄,編制安全與健康工作程序,程序經批準后,工程方可開工。
7、對項目法人或總包商提供的安全措施補助費及工程、機械、設備、人身保險費,必須做到專款專用,嚴禁挪作它用。
8、應以工程建設項目作為投保單位,與保險機構簽定保險合同,為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,支付保險費。
9、接受項目法人、監理、總包、企業主管上級、地方有關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、環境保護、衛生健康的監督檢查。
10、承擔合同中明確的其它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、衛生健康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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