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依據項目計劃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、初步設計、施工圖和有關技術文件,以及礦山工程相關法規和現行施工驗收規范、質量標準、安全規程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驗收,并經試運轉和試生產,提交項目的《投產移交驗收報告》,對工程設計、施工、工程質量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成果進行評價并作出結論。
2.項目驗收委員會對“驗收報告”進行審查,必要時抽查驗收重要部位,提出能否投產的鑒定意見,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措施意見。
3.當項目驗收委員會作出可以投產的結論,即可在其組織下由總承包單位向業主(生產單位)進行交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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